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19號
TCDV,112,補,161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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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林宛玄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陳元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元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 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市場交易價格而言 ,稅捐機關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交易價額,自不得以 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不動產之交易 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 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261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為:「准將兩 造共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即臺中市○區○○ 段0○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全部准予變價方式 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則原告應 補正下列事項
 ㈠因無系爭不動產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 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房屋含土地之 不動產交易價格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單價計算,就同一地 段同型建物,屋齡相當,於距離原告起訴時間民國112年7月 17日較近之112年5月27日之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72,000元計算,而據系爭不動產建物所有權狀記載 ,系爭不動產建物總面積為62.19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 爭不動產價格為4,477,680元(計算式為:72,000元×62.19 平方公尺=4,477,68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238,840元(計算式為:4,477,680元×1/2=2,238 ,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 ㈡應提出系爭不動產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系爭不動產



坐落臺中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 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以具狀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原告如僅繳納裁判費,而未補正其他事項, 仍會遭本院裁定駁回起訴,請併予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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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