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95號
TCDV,112,補,1595,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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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玉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呂佳儒
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原告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60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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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