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王麗姿
被 告 蔡淑保
蔡茂松
蔡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750元(土地公
告現值17,100元/平方公尺×9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1+房屋課稅
現值315,600元×應有部分4/1=48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