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58號
TCDV,112,補,155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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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吳白素卿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與被告盧英、曾泰榮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起訴不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
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准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109年度司執字第9236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製
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上所載次序5之執行費新臺幣(下
同)38,640元、次序8執行費8,000元、次序10之執行費45,600元
、次序14清償債務債權4,830,000元、次序18之票款債權1,000,0
00元、次序20之票款債權5,700,000元應予剔除並重新分配」,
然原告並未陳明其請求變更原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致
本院無從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
判費(請參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https://www.judicial.gov.tw
/tw/c0-0000-00000-0ff46-1.html),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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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