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51號
TCDV,112,補,1451,202308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陳致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汯鍇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