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楊吳奈美
被 告 鍾振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及第7
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
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
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
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
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
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
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 年
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遺產分割前,各繼承
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規定參照)。而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同共有人對
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公同共有人為全體公同共有
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
,故就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
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109
年度台抗字第1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541條及第179條等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將附表一、二、三、四、五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原告及被
繼承人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暨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將附表六之股票返還原告及被繼承人楊得根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並協助辦理變更股東名簿。是原告上開二聲明請
求之標的不同,價額應合併計算。而其中原告請求移轉不動
產部分,因無該等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
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就
客觀條件(位置、建築形態、屋齡、面積)相似,甚或於同
一社區及交易時間相近之買賣交易,供作本院核定價額之參
考,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故
應得作為本件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有上開不動產第二類
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0,308元(計算式
及說明詳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月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一:
編號 標的 1 龍井區新庄段1建號建物 2 龍井區新庄段39地號土地 備註: 編號1之建物係坐落編號2土地上,為停車空間,建物應有部分為18分之3,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庄街一段96巷96弄10號地下層,建築完成日期為82年8月2日,於起訴時屋齡約為30年。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110年3月12日同一巷弄、同一屋齡而含有車位之房屋交易實價登錄,其車位總價登載為80萬元,是附表一不動產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333元,(80萬元×3/18應有部分=1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
編號 標的 1 南區橋子頭段9351建號建物 2 南區橋子頭段272地號土地 備註: 編號1之建物係坐落編號2土地上,為住商用1至3層含騎樓之建物,建物總面積為167.12平方公尺,建物應有部分為1分之1,建物門牌號碼為南和一街22巷2號,建築完成日期為83年7月18日,於起訴時屋齡約為29年。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109年7月27日同一巷弄、同一屋齡、同一建案之房屋交易實價登錄,其總價登載為775萬元,總面積為57.39坪,即每平方公尺40,850元【計算式:交易總價775萬元÷(面積57.39坪×3.305785)=40,8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附表二不動產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26,852元(40,850元×建物總面積167.12平方公尺=6,826,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三:
編號 標的 應有部分 面積 應有部分面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1 豐原區南陽段490-4地號土地 73/1000 840.51㎡ 61.36㎡ 2 豐原區南陽段542-4地號土地 1/18 593.91 ㎡ 33㎡ 3 豐原區南陽段542-6地號土地 1/18 546㎡ 30.33㎡ 4 豐原區南陽段543-1地號土地 1/18 214.57 ㎡ 11.92㎡ 合計 136.61㎡ 備註: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108年12月12日相近地段之土地交易實價登錄,其每坪單價登載為19.7萬元,即每平方公尺59,593元【計算式:19.7萬元÷3.305785=59,5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因附表三編號1-4之土地之公告現價均相同,是應以應有部分面積總和136.61㎡計算,則附表三不動產標的價額核定為8,141,000元(59,593元×土地總面積136.61㎡=8,14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四:
編號 標的 應有部分 面積 應有部分面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1 豐原區建成段626地號土地 420/1410 24.43㎡ 7.28㎡ 2 豐原區建成段627地號土地 420/1410 9.05㎡ 2.7㎡ 3 豐原區建成段628地號土地 420/1410 4.06㎡ 1.21㎡ 4 豐原區建成段629地號土地 420/1410 38.1㎡ 11.35㎡ 5 豐原區建成段631地號土地 1/1 3.74㎡ 3.74㎡ 6 豐原區建成段633地號土地 1/1 20.42㎡ 20.42㎡ 7 豐原區建成段635地號土地 2/3 4.7㎡ 31.3㎡ 8 豐原區建成段637地號土地 2/3 1.88㎡ 1.25㎡ 9 豐原區建成段639地號土地 2/3 21.77㎡ 14.51㎡ 10 豐原區建成段640-1地號土地 2/6 31.06㎡ 10.35㎡ 合計 104.11㎡ 備註: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108年12月12日相近地段之土地交易實價登錄,其每坪單價登載為20.1萬元,即每平方公尺60,803元【計算式:20.1萬元÷3.305785=60,8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因附表四編號1-10之土地之公告現價均相同,是應以應有部分面積總和104.11㎡計算,則附表四不動產標的價額核定為6,330,200元(60,803元×土地總面積104.11㎡=6,330,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五:
編號 標的 1 大肚區自強段1683建號建物 2 大肚區自強段1473地號土地 備註: 編號1之建物係坐落編號2土地上,為停車空間,建物應有部分為62分之30,建物門牌號碼為遊園路二段133巷81號地下室,建築完成日期為82年6月5日,於起訴時屋齡已約為30年。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109年1月22日同一社區而含有車位之房屋交易實價登錄,其車位總價登載為60萬元,是附表五不動產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0,323元,(60萬元×30/62應有部分=290,3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六:
編號 股票公司名稱 A請求返還之持股數 B股東權益 C已發行股份總數 D每股淨值 E訴訟標的價額 1 裕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萬股 204,361,507 480萬股 42.58元 425,800元 2 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萬股 325,898,414 600萬股 54.32元 2,172,800元 3 德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萬股 -70,012,393 960萬股 0元 0元 備註 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B/C 小數點後三位四捨五入 合計: 2,598,600元
附表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4,320,308元即附表一-六各訴訟標的價額總和(計算式:133,333元+6,826,852元+8,141,000元+6,330,200元+290,323元+2,598,600元=24,320,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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