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72號
TCDV,112,補,1372,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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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林勝新
被 告 林吳秀薇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緯超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艶貞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華儀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佳芳林勝滄之繼承人

林育如林勝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勝滄所遺坐落臺中市
霧峰區萬斗六段944-18、944-28、944-32、1075-6、1075-18、1
075-19、1075-2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登
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
917萬57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合計234,865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均為550元/平方公尺=129,17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萬6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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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