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7號
TCDV,112,補,1077,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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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顧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查封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中段、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等應將被繼承人
顧臺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限制登記
事項(下稱系爭限制登記)予以塗銷。而核原告因塗銷系爭限制
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與顧臺生其餘繼承人得無限制自由處分
系爭不動產並換價之利益,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壹萬
壹仟肆佰伍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
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限制登記事項 1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78 0000000000依台中地方法院84年執全七字2578號債權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債務人顧臺生,限制範圍10000分之178 2 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建物 1分之1 0000000000依台中地方法院84年執全七字2578號債權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債務人顧臺生,限制範圍全部
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
、建材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
約為每平方公尺53,228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850,000元÷(總
面積21.88坪×3.305785)=53,2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65.97平方公尺(參卷附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511,45
1元(計算式:53,228元×65.97平方公尺=3,511,451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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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霧峰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