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36號
TCDV,112,聲,236,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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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陳三坤巨鎰工業社

金瑞聯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偉智
共同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相 對 人 余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陳三坤巨鎰工業社供擔保新臺幣3825元後,本院11 0年度司執字第76872號執行事件就附表編號1所示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裁判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二、聲請人金瑞聯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9861元後,本院110年 度司執字第76872號執行事件就附表編號2所示動產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裁判確定或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 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 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 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 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 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 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 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 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 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另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



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 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 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687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系爭執行 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現尚未終結,而聲請人 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2185號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民事卷宗查 閱屬實。又上揭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並無不合法或顯無理由 之情事,而附表所示動產如經拍賣由他人取得所有權,則聲 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縱獲勝訴判決,聲請人就附表所示 動產之所有權仍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自有停止執行之必 要,故認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而揆 諸前開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 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不得僅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 為依據。爰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而附表所示動產經系爭執行事件囑託鑑定之 結果,附表編號1所示動產之市價為2萬5500元、附表編號2 所示動產之市價為6萬5740元,則如停止附表所示動產之執 行而致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相對人所可能受到之損害額即 為附表所示動產因無法即時強制執行滿足債權所可能產生之 利息損失(即停止執行期間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 。又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 額在50萬元以下,為不得上訴三審之簡易案件,參考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事件之 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 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約需3 年,故以此為預估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 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 上開債權額所可能受之損害,為上開債權額延宕期間之法定 遲延利息,即附表編號1部分為3825元(計算式:25500元5 %3年=3825元)、附表編號2部分為9861元(計算式:65740 元5%3年=9861元),即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 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查封日期 備 註 1 鐵塔桶含爬梯、馬達一組(大型立式不鏽鋼攪拌機) 112年6月2日 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物品編號10號(鑑定價格:2萬5500元) 2 攪拌機控制器皮帶等一組與配件二個 同上 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物品編號9號(鑑定價格:6萬5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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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瑞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