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張少宇
上列聲請人因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聲請人與林淳銨 間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民國112年2月11日開 庭紀錄,承審法官稱已做好裁決處分,並未尊重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仍鑑定中,足認承審法官職務有偏頗之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 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 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 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 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 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 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9 8年度台抗字第991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78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系爭事件於112年2月10日開庭,並非同年月11日,依 當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及本院依職權勘驗該日法庭錄音光 碟,承審法官並未聲稱已做好裁決處分等言詞(見卷附法庭 錄音勘驗筆錄及光碟),卷內於該日後亦未見有何裁定或判 決。又聲請人當庭表示希望本件待刑事鑑定後再做結案,承 審法官亦表示將詢問刑事偵查庭之進度後,再擇定庭期等語 。足見並無聲請意旨指摘之事實存在,尚不得以聲請人之主 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況民事法院本可獨立認 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無須等待刑事訴訟 判決確定,縱承審法官認無須等待刑事案件判決結果,僅為 其調查證據之取捨,仍無足認承審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別利 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交誼、對聲請人有嫌怨,或客觀上 足疑法官無法公平審判之情形。再者,聲請人復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284條規定,提出任何佐證或即時得為調查之證據, 舉出承審法官有何符合應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或執行職務 足認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具體事由。是聲請
人前揭所指,聲請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不符,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