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呂億昌
代 理 人 王瑞甫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理由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億春」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務人呂億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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