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38號
TCDV,112,救,138,202308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蕭文棋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智宇


訴訟代理人 謝寬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業據聲 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證 明書影本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故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