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35號
TCDV,112,救,135,202308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鄧欣玫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日益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雅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金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286,90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至聲明 第三項部分,待原告陳報價值後,日後再予以核定。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等為證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 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益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