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34號
TCDV,112,救,134,202308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4號
原 告 孫榮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被 告 伸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
被 告 黃宏榮昶宏工程行

温家明東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孫榮君,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 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3,340,66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660元,應繳 裁判費34,165元。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部准予扶助審查表、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聲請人骨科、復健 科、眼科之診斷證明書影本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



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1/1頁


參考資料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