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82號
TCDV,112,司聲,128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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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林榮福


相 對 人 謝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24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 481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又聲 請人於上開事件業已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法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勘測費8,225元、地籍 圖冊閱覽抄錄費20元,合計9,245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相關 卷宗查核無誤,並有聲請人所提之相關單據影本在卷可憑。 是以,該訴訟費用9,24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給付聲請人,暨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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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