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48號
TCDV,112,司聲,1248,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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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吳中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0號五樓寄發如附件所 示之通知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 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催收通知函1份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2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2 141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相對人戶籍謄本影 本各1份,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足認相對人 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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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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