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156號
TCDV,112,司聲,1156,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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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7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判 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又聲請人 於該事件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依聲請 人起訴聲明請求金額798,794元核算裁判費),上情有本院調 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就上開事 件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700元,並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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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