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059號
TCDV,112,司聲,1059,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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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黃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狀之狀末僅蓋有 「王國柱」之印文,未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亦未 提出委任王國柱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程式顯有欠缺。 經本院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按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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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