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65號
聲 請 人 董家豪
董芷琳
董芷琦
兼法定代理
人 董浚瓏
法定代理人 杜孟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董傳奎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 0號之7,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拋棄繼承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聲 明書所載地址可稽,並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 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