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72號
聲 明 人 李嘉蕙
兼下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嘉芬
劉軒呈
劉昊哲
上 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正大
兼下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采妍
聲 明 人 蘇家嫻
蘇婕汝
上 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蘇建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阜紘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 ○○○0號之10,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及遺產繼承 拋棄書所載地址可稽,並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 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