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43號聲 請 人 陳東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