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2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曾旭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指標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聲請事項關於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
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
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
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㈢提出相對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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