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315號
TCDV,112,司票,6315,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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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高芳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采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林采誼(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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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