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8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歆璇、賴宥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賴宥勳於到期日後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
款?(依相對人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國111年10
月20日即已入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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