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18號
聲 請 人 富達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俊傑、酒筵人生有限公司、辰揚環保
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酒筵人生有限公司、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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