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929號
TCDV,112,司票,5929,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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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929號
聲 請 人 吳宜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竣遠鄭永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
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
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
、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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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