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97號聲 請 人 林威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軒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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