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程琳淋
相 對 人 賴明寬
債 務 人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 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麗芳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遲延利息,並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7,000,00 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 起即怠為繳息迄今,經聲請人依法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就 本息全部清償,仍未獲置理,今尚欠新臺幣4,413,900元。 雖債務人黃麗芳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因配偶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賴明寬,惟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今債務人債務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戶籍謄 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大仁段 406 1,558.92 10000分之18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3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4層 三層:110.48 合計:110.48 陽台:14.28 雨遮:7.7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 共有部分:大仁段2580建號,面積:4,35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4 (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含停車位編號5,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