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92號
TCDV,112,司拍,192,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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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朝峯


張朝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朝峯張朝欣以其共同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38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0月1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朝峯張朝欣,債務額比例: 全部。
嗣債務人張朝峯邀同張朝欣為保證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4,150,000元,到期日⑴132 年10月15日⑵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 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 換約,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⑵按日計息,每月結 息一次,借款利息均以每日營業終了之借款餘額為核算之依 據,本息合計超過融資借款額度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 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938,800元及 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 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潭秀段 922 31.01 張朝峯張朝欣各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4層 一層:8.36 二層:21.47 三層:21.47 四層:21.47 騎樓:13.11 突出物:5.20 合計:91.08 陽台:8.55 張朝峯張朝欣各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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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