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507號
TCDV,112,司催,507,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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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莊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PP0000000號之支票遺失過程(內容
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並敘明聲請人何以為
該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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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