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聲 請 人 莊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PP0000000號之支票遺失過程(內容 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並敘明聲請人何以為 該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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