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魏廷羽即魏文隆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參辦(台端聲請狀所附掛
失證明已逾法定期間5日聲請公示催告)。
三、請確認聲請狀載各張股票股數均為1股是否正確?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魏文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魏文隆之繼承系統表。
六、請提出魏文隆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七、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八、請提出魏文隆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九、請確認本件聲請狀末載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鑒是否
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