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106號
TCDV,112,司促,24106,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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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1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燕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洪燕妮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南投市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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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