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61號
債 權 人 楊美金
債 務 人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細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
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⑵新臺幣貳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⑶新臺幣參拾萬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⑷新臺幣伍拾萬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⑸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⑹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⑺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⑻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⑼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⑽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均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
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聲請人除前開准許
部分外,支票號碼KH0000000尚請求自票載發票日起至民國1
11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支票之提示
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1年12月26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
,債權人就該紙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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