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7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家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吳家瑞於民國109年0
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
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
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
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163,96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
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
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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