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6號
債 權 人 黃國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還款新
臺幣6,000元,剩「新臺幣26,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
誤?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6,00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