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6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東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是否為「林東華」?(因與狀附三張繳費憑證
用電戶名「楊科蝠」不符)並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
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