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2號
債 權 人 張端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玉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玉香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1,313, 100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置之不理,爰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 債權人借款之情事,惟聲請狀僅附LINE對話紀錄及存摺封面 、內頁影本,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 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 摺封面影本)。㈡提出Line截圖永晨張小姐為債務人張玉香之 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張玉香(住○○市○區○○○街0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債權 人雖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僅主張債務人 借款現金1,313,100元,有佐證LINE對話紀錄及存摺封面、 內頁影本,然依債權人提出4/26轉帳之金額與帳號、5/6轉 帳之金額與帳號之資料所示,尚難認債權人轉出之用途為何 ,且亦無其他可供釋明債務人借款之證物(如契約、本票或 轉帳收據)等。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 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