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2號
債 權 人 張端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玉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
㈡提出Line截圖永晨張小姐為債務人張玉香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張玉香(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