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868號
TCDV,112,司促,22868,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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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8號
債 權 人 雄獅大廈管理委員會

定代理趙嘉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拜倫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趙嘉證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拜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之1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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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拜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