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860號
TCDV,112,司促,22860,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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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債 權 人 薛石金金谷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蔡明銓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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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