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725號
TCDV,112,司促,22725,2023081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
債 權 人 林鈺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IRIH PUSPITA SARI 莎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SIRI H PUSPITA SARI 莎莉業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出境,有移 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可 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