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715號
TCDV,112,司促,22715,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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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5號
債 權 人 陳玠廷溢瀚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華砂石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昌華砂石行設於本院轄區之釋明資料(依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昌華砂石行之地址為桃園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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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