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2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裕興即吳朝源之繼承人、吳冠毅即吳
朝源之繼承人、吳秉祥即吳朝源之繼承人、吳玲兒即吳朝源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吳朝源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吳朝源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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