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540號
TCDV,112,司促,22540,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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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40號
債 權 人 李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雯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本票等
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鄧小飛為債務人鄧雯妃之釋明資料。
㈢請釋明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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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