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37號
債 權 人 王柏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冠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9月3
0日。
㈣陳報出售平板(Ipad8)之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資料。
㈤提出Line截圖狩野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