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6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最
債 務 人 顏茂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