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3號
債 權 人 蕭仁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2年8月10日〞?(請特定一日期。)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417625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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