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
債 權 人 陳筑莛
林孟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翠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債權人為何?並確認廖光華、黃銘璋是否為債務
人?
㈢陳報本件債權人為何?並確認陳筑莛是否為債權人,如是
,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㈣確認聲請狀之聲明事項所載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
明更正(因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載支付命令要件不符
)。
㈤提出買賣車子合約書影本。
㈥提出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