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043號
TCDV,112,司促,22043,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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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4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靜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丁靜雯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鎮○○路 ○○巷0弄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 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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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