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953號
TCDV,112,司促,21953,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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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名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所載債務人等應「連帶支付」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尚欠350,773元之釋明資料(如:還款明細表)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20%是否有誤?(按民國110年1月20日
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
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
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其約定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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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